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组织章程

联系我们

徐州毛泽东文化研究会

电话:19962758599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徐海路8号(淮海环球港) 月星国际公寓A区2单元1902室。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徐州市毛泽东文化研究会,英文名Xuzhou Mao ze dong Culture  Association 缩写 XZHMZD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徐州市尊崇、信奉、热爱、怀念一代伟人毛泽东文化、思想的知音和研究、学习、传承、弘扬毛泽东诗词、书法、哲学等文化的学者、企业家、艺术家及公司、企事业单位、高校等自愿、自发组成的具有地方性、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的民间自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民风良俗,成为研究、学习、传承、弘扬毛泽东文化的民间社会力量。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徐州市哲学和社会哲学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徐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徐州市环球港月星公寓A区二单元19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学习毛泽东文化思想;

(二) 传承、弘扬、宣传毛泽东文化思想;

(三) 推行毛泽东诗词风格,开展诗词比赛;

(四) 开展毛泽东书法艺术作品会展、比赛、培训;

(五) 举办毛泽东文化发展论坛、交流研究成果;

(六) 组建毛泽东文化艺术团,开展系列演出活动;

(七) 立足本市,面向全国广泛开展毛泽东文化学习访问、参观、交流;

(八) 加强对会员的自律教育,提高业务水平,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红色文化”系列活动;

(九) 编辑出版会刊、会报、开办网站;

(十)推动、打造以毛泽东文化为引领的红色文化产业链;

(十一)从事与毛泽东文化思想传承、发展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组成的主体,单位会员分为: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热爱毛泽东文化思想;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书面提出申请;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成果;

(四 )单位会员自愿支持本会活动,为本会作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会微、单位会员铜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向本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性质、成果,积极发展有实力、有影响的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会、常务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纠正;

(五)向徐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税务部门反映本会存在的问题;

(六)完成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 月  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新闻